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纺织出口企业需独立应对反吸收调查

来源:中国企业报 | 发布日期:2007-01-15

      近日,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公告,开始对我国出口的化纤布发起反吸收调查。反吸收调查是反倾销的“后置”行为,审查的重点是涉案产品的价格,涉案企业已开始积极应对。

  据介绍,这次欧盟对我国化纤布的反吸收调查是建立在2005年反倾销案基础上的,“类似于反倾销复审,但又不同于反倾销复审”。

  作为纺织品大国,我国在欧洲市场一直占据重要地位,本次反吸收调查无疑会给我国化纤布的出口带来影响。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表示,如果此次欧盟委员会经调查认定存在“吸收”行为,征收的高额反吸收税肯定会继续“封杀”我国纺织品企业的出口机会。

  据悉,此次被反吸收调查共涉及全国1300多家企业,涉案的化纤布有8个税号,包括染色和印花聚酯长纤面料,聚酯长纤面料主要用于制作西服里衬、睡衣、女式内衣、运动衣、工作服及外套等服装产品。

  曹新宇介绍,在2005年征收反倾销税后,我国化纤布的出口数额就受到影响,在欧盟市场的占有率从第1位下滑到第6位。此次欧盟再次发起反吸收调查,其后果可能是在目前的反倾销税基础上再加征新的高额反吸收税,无疑会令我国化纤布出口“雪上加霜”。

  WTO反倾销协议中并没有规定反吸收的内容,但欧盟规定了反吸收制度。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,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后,反倾销程序进入5年的征税期,其间如果发现反倾销措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,可以发起反吸收调查。

  如何应对此次反吸收调查,是中国纺织品出口企业最关心的问题。对此,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王雪华律师表示,涉案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。由于反吸收调查时,调查方只看涉案产品出口价格是否下降,不会主动考虑产品实际价值是否降低,因此,企业必须主动提出产品实际价值降低导致出口价格下降的有力证据。

  据纺织品商会有关人士介绍,由于反吸收调查不考虑损失和共同体利益,不涉及产业损害。因此,纺织品商会不会再统一代表企业应对,企业是完全的应诉主体,目前各涉案企业都在积极准备应对,尤其是在反倾销案中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26家胜诉企业,因为这对于他们保住反倾销案取得的成果意义重大。(
 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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